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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头园林协会《会费管理办法》
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民政部、财政部《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及《包头园林协会章程》的规定,为保证协会为履行职责具有稳定的经费来源,特制定本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《包头园林协会》所有会员。
第三条 本协会会员向协会缴纳会费的基本原则是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第四条 本协会会议缴纳会费的标准为一年度:
1、会长单位:10000元/年
2、副会长单位:5000元/年
3、会员单位:1500元/年
4、个人会员:1000元/年
第五条 经费的来源
1、会费
2、捐赠
3、政府或有关社会团体等部门委托的专题研究经费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
5、利息
6、其他合法收入
7、获奖单位赞助
第六条 经费的用途
1、事业费支出:用于协会开展学术交流、咨询服务、聘请专家、企业、员工培训及承担委托交办任务的开支。
2、会议费支出:用于协会召开年会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表彰奖励会议等开支。
3、办公费开支:用于协会日常办公、房租水电、差旅、通讯、交通购置设备、书籍、资料、订阅报刊、文件、资料等印刷及稿费支出。
4、工资支出:用于协会工资人员的工资、社会保险、津贴、奖金、福利费等。
5、财政上缴费用:
6、其它合理费用支出:
第七条 会费标准根据协会职能的落实、业务量的调整、物价指数的变化等因素,按程序进行适当调整。
第八条 会费的收取时间和方式
1、协会会员缴纳会费时间为每年5月10日以前;
2、缴纳方式:由由会员单位直接汇入协会指定银行账户,并由协会秘书处开具《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》;
户名:包头园林协会
开户行:蒙商银行明阳支行
账号:002141302900010
第九条 本协会会费使用原则是严格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,并应合理核定,预算控制,审计监督。
第十条 本协会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会费的会员,可采取以下措施:
1、限期缴纳会费;
2、予以通报;
3、限制其行使《包头园林协会章程》第十条的部分权利;
4、逾期不缴纳会费的,视同自动退会;
第十二条 会费的收支情况,应按时向会长、副会长单位汇报,年度支出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。
第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日常使用管理和监督,应在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的前提下,厉行节约,加强费用使用管理、监督和控制,并按照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规定进行财务审计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《包头园林协会》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包头园林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。
包头园林协会
2023年3月20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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